市值管理本是著眼于上市公司價值提升,但有些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卻將其曲解為“股價管理”,把本應用在中長期不斷改善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功夫用在了“想方設法”影響上市公司短期股價上。
此外,有的市場機構和人員也打著所謂的“專業機構、專業人士”的旗號或出謀劃策、或直接參與、合謀操縱市場。這種“偽市值管理”的行為,是對資本市場“三公原則”的踐踏和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嚴重侵害,必將受到嚴厲處罰。
2013年3月,A公司實際控制人闕某與B資產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謝某在上海見面。見面期間,闕某向謝某表達了希望高價減持A公司股票的意愿,謝某表示可以通過“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A公司的“價值”,進而拉升股價,幫助實現闕某的目的。同時,雙方約定“管理”股價的目標和利益分配比例,合謀設立資管產品參與交易。
謝某提出的“市值管理”建議可謂花樣繁多,從擬定發展戰略對外宣布、挖掘上市公司事項大量對外披露,到安排上市公司收購股東資產等等,看似五花八門,但其核心訴求不外乎是脫離上市公司經營的“基本面”,湊“熱點”,造“熱點”,試圖影響市場不知情投資者的預期和判斷。
在涉案的短短一個多月期間,A公司通過密集發布利好信息,人為操縱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時點,夸大其研發能力,選擇時點披露其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的名義,行操縱股價之實。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行為綜合起來并傳播,在客觀上誤導了投資者,使A公司股價脫離市場正常波動,大漲近25%。
在實現所謂“市值管理”目標后,B資產管理公司、謝某安排闕某通過大宗交易減持A公司股票2200萬股,非法獲利5100余萬元, B資產管理公司、謝某則從中分得4858萬元。而在闕某完成大宗減持目標之后的3日,股價累計下跌了20%。
因B資產管理公司、謝某、闕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對此,證監會沒收B資產管理公司違法所得4858萬元,并處以9716萬元罰款,對謝某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沒收闕某違法所得約304.1萬元,并處以約304.1萬元罰款。同時,對謝某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本案系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與私募機構內外勾結,利用信息優勢講故事、造熱點、炒作股價的一起典型案件。涉案主體既有上市公司大股東,也有知名市場機構。聚焦了“偽市值管理”和“信息操縱”兩大市場關注熱點。涉案人員的手法集合了合謀操縱市場、操縱信息披露、大宗減持股票等典型手段。
本案的嚴肅查處,可以說是進一步厘清了“市值管理”與“操縱市場”的邊界,向市場投資者釋明了“信息操縱”的違法本質。同時,也告誡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市場機構應當正確把握市值管理的核心理念,絕不觸碰虛假披露、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高壓線”。
此外,再次提醒投資者切忌盲目相信傳聞、跟風炒作虛假題材。投資者應當進一步提高風險意識,樹立正確投資理念,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避免被信息操縱行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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