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資者希望在某證券營業部購買該證券公司代銷的私募基金,因其自有資金不足,于是連同營業部8名員工匯集資金并以其名義進行購買。該證券營業部在明知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情況下,依舊為其辦理了業務,也未告知其后果。該私募基金運作期間,因市場行情不佳導致凈值下跌。該投資者虧損后,要求該證券公司營業部賠償其損失。該證券公司營業部及相關從業人員,因違反監管規定,被監管部門出具警示函。
提示
1.《私募基金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2.投資者應當嚴格遵守前述規定要求,確保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來源是合法財產,既不得主動非法匯集他人財產“拼單”購買金融產品,也不得參與他人匯集資金“拼單”的行為;投資者對于他人企圖非法匯集資金“拼單”購買金融產品的,應予以明確拒絕;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證券公司風險承受能力問卷信息并對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
3.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增強合規意識,在明知投資者適當性不匹配或不符合合格投資者資質標準的情況下,不唆使投資者“拼單”;對于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明顯異常的,從業人員應當主動溝通了解,發現投資者有“拼單”行為的,應當堅決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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