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投資者是某證券公司的客戶,在與新客戶閑聊時候發現自己的傭金標準高于新客戶。投資者找到營業部溝通,得知其交易傭金標準確實與新客戶不同,原因是近期營業部在進行新戶招攬,因此在一段時間內為新客戶提供傭金優惠。同時,營業部工作人員表示投資者本人的傭金標準也是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
【相關規定】
(1)根據《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交易傭金與印花稅等其他相關稅費分開列示,并告知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營業場所、客戶端同時公示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并按公示標準收取傭金。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收取的傭金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二)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宣傳;(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2)根據《關于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證監發〔2002〕21號)第一條規定,一、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不得高于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A股、證券投資基金每筆交易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B股每筆交易傭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提醒】
證券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的傭金不得高于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證券公司收取的證券交易傭金是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證券代理買賣服務收取的報酬,可由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收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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