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在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情況下,承諾12%到18%的年利率,通過親朋好友間的口口相傳、相互宣傳推介開展投資理財業務,共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641.43萬元,案發時僅歸還本金16 萬元。期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的表哥郭某得知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理財業務后,積極向親友及附近村民宣傳,并代為辦理投資手續,共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110.9萬元,案發時歸還本金 21萬元。案發后,被告人郭某與集資參與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獲得諒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牟某、郭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擾亂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應追究刑事責任,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作案手段
一是善于包裝。通過夸大公司規模、制作“正規的”理財單、編造投資項目等方式,獲取群眾對公司的信任。
二是高利誘惑。利用群眾渴求高收益的愿望,通過許諾高于同期銀行存款三至五倍的高利率,誘惑缺乏理財手段的群眾投資。群眾投資后,被告人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兌現承諾,吸引更多群眾入股,直至資金鏈斷裂。
三是熟人傳播。通過親朋好友之間的口口相傳、互相宣傳推介吸引群眾投資,群眾受惑于熟人投資獲利的個案宣傳和對熟人的信任,陷入非法集資泥潭。
防騙小貼士
1.資產管理公司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無資格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2.要合理衡量收益與風險,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
3.投資理財要選擇正規金融機構,對社會上各種投資理財機構一定要分辨清是否具備從事金融活動的業務資質,必要時向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咨詢確認。Copyright@2006-2019.山東威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魯ICP備05013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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