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投資者通過網絡認識了XX陽光基金公司的客戶經理。投資者沒有證券市場的投資經驗,以為XX陽光基金公司就是專業的合法基金管理機構。該客戶經理誘導投資者通過某非法平臺購買了“理財產品”,投資者誤以為自己購買的是真正的基金產品,之后該平臺無法訪問,資金無法取出。投資者維權時才了解到XX陽光基金公司并非合法基金管理機構。
【提醒】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規定,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接觸證券市場各類經營機構時,應當第一時間對其進行“身份查驗”,可在證監會或行業協會官網查詢。Copyright@2006-2019.山東威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魯ICP備05013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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