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某案發前為某擔保公司等十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期間,李某以個人或其實際控制企業的名義,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個人及10余家單位非法吸收存款1.91億元,支付利息2292萬元。同時,李某又以寧波某擔保公司等實際控制的企業為這些巨額債務作擔保。由于李某在寧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爭相找上門來把錢借給他。在非法吸收了巨額公眾存款后,李某又以2%~ 7.5%不等的月息,向21名個人非法出借資金3253萬元,收取利息541萬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業出借資金共2.22億元,收取利息5780萬元。
案例二:祁某某、程某某籌建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祁某某個人未對公司投入任何資金,僅以借款作為銀行保證金維持經營,但其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公開宣傳該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以資金周轉、投資辦廠、投資理財等為由,許以高額利息,以個人名義或公司作為擔保,先后從18名社會不特定人員處吸收資金,累計達1.08億余元,至案發時,尚有1754萬元無法歸還。
作案手段
1.用虛假宣傳作掩護。通過在報紙上登廣告,夸大企業取得的各種榮譽,利用“名人效應”、親朋好友口口相傳等方式,大肆宣傳企業經濟實力及光明前景,吸引投資人投資。
2.以虛構項目、高額利息為誘餌。以1.5%~3%不等的高額月息為誘餌,以資金周轉、投資辦廠、投資理財等為由,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3.用擔保公司做增信。以集資人個人或擔保公司名義擔保,打消投資人疑慮。
防騙小貼士
1.投資理財一定要認準正規持牌金融機構,不要被企業用宣傳廣告、明星代言、名人效應等刻意營造的實力雄厚的假象所迷惑。
2.借款有擔保不等于借出的錢就沒有風險。找擔保人擔保,要看其有沒有擔保能力。如果擔保人超出自身擔保能力,無限度提供貸款擔保,那么其提供的擔保承諾就是一紙空文。
3.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謂的“高回報”、“高利潤”、“高利息”所蠱惑,而失去投資理性。Copyright@2006-2019.山東威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魯ICP備05013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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